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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编辑: 加入时间:2006-9-4 16:51:19 来源: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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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工资等保障办法相结合的、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需的救济制度。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坚持最低生活保障与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黄石港区民政局是黄石港区城市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措施,调查、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管理、分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机关,社区居委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低保范围和对象:凡在我区居住,并持有本区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公布一次)的居民,是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在我区居住,但无城市户口,或虽有本区城市户口,但不在本区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者(不包括就医、求学、出差等情况),不属于本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原系本区城市户口,现在外地读书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科以下(含本科)的学生,也属于本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收入计算:
(一)家庭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月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它劳动收入; 2、下岗职工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 3、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 4、法定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其它资助收入; 5、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储蓄存款、股票、股金、债券、商业保险等其它有价证券及利息; 8、稿酬、彩票和有奖销售中获得的奖金; 9、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定期救济金; 10、经区人民政府确认应当计算的其它收入。
(二)下列收入不计算为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 2、丧葬补助费及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3、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赔偿金; 4、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5、其它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不宜计入的收入。
(三)以下5种情况按有关政策计算收入: 1、在职职工的收入计算应包括各类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它合法收入,为了充分体现政府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在职职工的各项收入总和的核算不应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2、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或在2000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黄政发[2000]37号文件规定的"中心"关门时间)按有关政策规定应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自下岗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36个月内,按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3、参加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或按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职工,在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内,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4、对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要在所领取的 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决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付给本人的包干医疗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该家庭需要补助的人口数和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直至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使用完毕,以后不再计算收入。 5、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应当按照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据实计算。 6、对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长年卧床不起的长病患者,应对其本人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全额保障金;对其它残疾人和长病患者在核算低保金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7、确属无住房而未能单独立户且经济上完全独立的挂户家庭,其家庭的收入计算不应该与所挂的家庭合并计算,应以其家庭的人员收入计算收入,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城低保待遇。
三、申报和受理:
(一)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家庭收入情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申报表》。申请人未按规定如实提供其家庭收入、就业等有关情况及相关证明的,管理审批机关应责令其如实申报和补充相关证明,仍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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