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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
| 黄石港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2002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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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编辑: 加入时间:2006-9-4 15:48:21 来源: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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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政府采购工作自《黄石港区政府采购实施方案》颁布以来,为我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源头治腐,阳光理财上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由于这项工作起步较晚,还有许多工作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水平。为了使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推行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是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是公共财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机制,是从源头治腐,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要坚持统一领导,集中采购、集中核算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要达到公开、公平、公正、质量效益目标,不断强化对采购活动的监督,遏制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各采购单位必须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自觉地、积极地按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制度和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大力推进政府集中采购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
为了使我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黄石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黄石港区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纳入《黄石港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商品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集中采购的含义:集中采购是指直接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授权政府采购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统一组织的采购。
(二)集中采购范围:已纳入黄石港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有工程、货物和劳务都属于我区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现代化办公设备、电器设备、交通工具、专用设备、房屋购建,三万元以上的装饰或维修等)。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将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对《黄石港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时进行修订。
(三)集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
(四)集中采购申报程序:政府采购单位根据年初政府预算所确定的政府采购计划,在采购前到黄石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领取"黄石港区行政事业单位集中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一式三联。按表中要求认真填列,并签名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及报区分管领导审签(大宗商品的采购,还要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区采购办。采购办根据"审批表"及采购项目规模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委托采购中心(或投标中心)组织采购。采购单位按规定协助采购工作,并按照中标通知书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协议,同时负责验收货物,认真填列政府集中采购验收报告单。
(五)集中采购资金归集和拨付:采购方式确定后,采购单位按签订采购合同及时足额筹集采购资金,待采购事项完成后,由采购办根据采购合同的协议和采购单位填报"黄石港区政府集中采购验收报告书"填列"资金结算付款审批表",采购单位必须按"资金结算付款审批表"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守法、诚信。
三、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特列申报(审批)制度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维护公共支出。采购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或小额配套采购不宜实行集中采购,必须履行特例申报手续,其具体操作:
(一)特例申报范围:①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②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③小额配套不宜集中采购的;④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列申报程序:采购单位将申请特例采购的申报理由以书面形式报采购办后,领取《黄石港区政府采购特例申报(审批)表》,认真填列,并签名盖章,报主管部门及区分管领导审签后,报政府采购办审定采购方式,同时下达《黄石港区政府采购特例批准通知书》。采购单位按通知书要求组织采购、验收,并报送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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