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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编辑: 加入时间:2006-9-4 15:50:19 来源: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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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评审活动中做到公正、公平、高效、廉洁,特根据《黄石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港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同时要求具有一定的招标理论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 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第三条 黄石港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续聘
1、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家,可以向黄石港区政府采购控购管理办公室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
2、对经黄石港区政府采购控购管理办公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政府采购控购管理办公统一制定《黄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3、黄石港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4、对已取得黄石港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专家,每两年验证复审一次,符合条件并需继续聘用的,可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条 黄石港区政府采购控购管理办公室依据专家登记表,分类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库,对评审专家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实现全市资源共享,有项目评审任务时,本着专家对口的原则,从专家信息库随机抽取。
第五条 受聘专家应自觉接受黄石港区政府采购控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接受评审任务时,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说明;完成评审任务后,按规定付给一定报酬。
第六条 黄石港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七条 黄石港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前不知情者,在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回避。
第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所发证书,并向公共媒介 披露。
1、故意损害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单位、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4、专家之间私下相互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平原则的;
5、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九条 黄石港区政府采购控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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