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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编辑: 加入时间:2006-9-4 16:01:35 来源: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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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在黄石港区规范、有序地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凡是在黄石港区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办理黄石港区政府采购申报审批手续。
第三条:申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是已纳入了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是经区人民政府特例批准增补的项目。
第四条:采购单位在每次采购开始前三十天到黄石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黄石港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严格按表中的要求认真填报,同时向政府采购办报送采购项目具体要求清单:
1、申请采购的具体实施时间(距上报之日不少于三十天)、完工时间的要求; 2、对供应商资格、资信、资质的要求; 3、对采购标的具体质量、技术的要求; 4、对采购标的价格执行标准要求; 5、对质量、事故、工期的约定及违约处理要求; 6、对货款支付方式、期限要求; 7、区采购办认为其他应报送的。
以上要求经政府采购办审定,并委托有关单位制定招标方书,是采、供双方制订采购合同的法律依据,任何一方无权更改,否则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作恶意串标处理。 第五条:区政府采购办在收到采购单位报送的资料五日内,依法确定其采购方式,同时按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实施采购。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依法实施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必须配合代理机构工作,及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采购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或小额配套不宜集中采购的、应在申报表上写明相关理由,经采购办审定,报分管政府采购主管领导批示后,方可按要求组织采购。
第八条;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完成后,必须填报《黄石港区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书》,同时将本次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政府采购办按审定后的验收报告书、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填制《黄石港区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付款审批表》,直接同供应商结算。
第十条:采购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定由黄石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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