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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试行办法
作者: 编辑: 加入时间:2006-9-4 16:09:13 来源: 点击次数: 
 
第一条:为了服务于黄石港区经济、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规范参与黄石港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商行为,加强对黄石港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进入黄石港区政府采购市场:

1、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纳税和社会保障记录;

3、        遵守国家的环保政策;

4、        遵守国家的用工政策,无用工歧视倾向;

5、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6、        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7、        良好的售后服务和人员结构。

    第三条:凡进入黄石港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当向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表;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的复制件;

3、        专营或一级代理授权书文件或由部、省级机构批准的经销资格证明;

4、        银行的资信证明;

5、        纳税、用工、社保、财务状况近两年记录;

6、        从业人员素质证明;

7、        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黄石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采购办统一备案。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黄石港区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供应商享有权利:

1、        可参与区政府采购活动;

2、        可在区政府采购公告刊登两天内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3、        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客观、真实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1、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要求作实质性的响应;

    2、        中标后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全面履行采购合同;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供应商参与、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价,凡违反规定的供应商一律取消进入黄石港区政府采购市场资格。

    第九条:供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行为无效,取消其进入黄石港区政府采购市场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采购资格的;

2、提供虚假的投标资料;

3、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与政府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串通的;

6、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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