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了服务于黄石港区经济、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规范参与黄石港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商行为,加强对黄石港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进入黄石港区政府采购市场:
1、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纳税和社会保障记录;
3、 遵守国家的环保政策;
4、 遵守国家的用工政策,无用工歧视倾向;
5、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6、 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7、 良好的售后服务和人员结构。
第三条:凡进入黄石港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当向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表;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的复制件;
3、 专营或一级代理授权书文件或由部、省级机构批准的经销资格证明;
4、 银行的资信证明;
5、 纳税、用工、社保、财务状况近两年记录;
6、 从业人员素质证明;
7、 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黄石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采购办统一备案。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黄石港区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供应商享有权利:
1、 可参与区政府采购活动;
2、 可在区政府采购公告刊登两天内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3、 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客观、真实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1、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要求作实质性的响应;
2、 中标后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全面履行采购合同;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供应商参与、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价,凡违反规定的供应商一律取消进入黄石港区政府采购市场资格。
第九条:供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行为无效,取消其进入黄石港区政府采购市场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采购资格的;
2、提供虚假的投标资料;
3、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与政府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串通的;
6、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