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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禁止向教师和学校乱收费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64号
作者: 编辑: 加入时间:2006-9-12 14:41:51 来源: 点击次数: 
 

 

  三、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的规定,实行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足额预算、一人一卡、银行统发、直达个人”的发放机制,完善教师工资月报制度、县(市)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度、工资发放核查员制度等监管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杜绝拖欠教师工资和“打白条”现象。要依法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待遇,确保教师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除国家规定的应由教师个人缴纳的款项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教师工资卡上扣减乱摊派、乱集资和乱收费资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坚决规范对学校的检查和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中小学校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为中小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部门、单位到中小学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并事先通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作好安排。有关单位要求对中小学校作出的罚款决定,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正常的学杂费收入和政策允许的代收代缴的收费,有关部门应一律免征各种费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要求学校在省定收费项目之外为其代收任何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否则,学校有权抵制,也可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今年8月底前,各地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所有涉及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及财务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可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收费、财务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校检查、审计时收缴的罚没收入,要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列入预算,全额用于资助贫困生。

 

  五、积极落实对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为扶持和促进教育发展,中央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对教育的减免费政策,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该减免的一定要减免到位,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教育基金会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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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2006-2010年湖北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保监局关于加快全省“三农”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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