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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禁止向教师和学校乱收费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64号
作者: 编辑: 加入时间:2006-9-12 14:41:51 来源: 点击次数: 
 

 

  六、全面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各地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财务工作的监管。学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杂费收入进专户,代收费留在学校管理。学校要严格依规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除课本费、作业本费外,学校不得替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用。要严格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政策要在固定的位置进行常年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小学校长,是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主要责任人。对治理学校乱收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主题词:教育收费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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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2006-2010年湖北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保监局关于加快全省“三农”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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