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 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粮食局提出的《关于做好我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我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粮食局 二OO 五年十二月)
为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条例》和《办法》为指导,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目标任务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发展粮食生产;完善粮食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切实做好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强化粮油储备管理,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行政管理体制。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力度,稳定基本农田面积,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严禁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二)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惠农政策,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 1、完善粮食直接补贴机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粮食风险基金要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直补资金现象的发生。 2、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要求,落实人员、网点、仓容、资金,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按时结算农民交售的粮食价款,不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挪用收购贷款。引导和鼓励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按市场价格积极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搞活粮食流通。 (三)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规范和繁荣城乡粮食市场 1、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繁荣城乡粮食市场。 2、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粮食经营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对粮食收购经营者,按《办法》规定依法实行资格管理。 3、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执行的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及有关行为,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等各项工作的管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粮食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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