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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真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房产)部门及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一次住房状况调查。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把握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消费的真实需求,为合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省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城市住房调查和需求分析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27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各地住房状况调查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五、加强公众媒体管理,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各地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正面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让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国家的决策部署及各项政策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歪曲宏观调控政策,误导消费者的言行,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予以澄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建设(房地产、规划)、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税务、统计、银监等部门要主动协作、密切配合,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认真抓好落实。近期,省建设厅等部门要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和《通知》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对各地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和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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