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区直各部门: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4月5日区八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4月5日八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总 则
一、为了促进区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黄石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定、决议,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三个代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求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与时俱进,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区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依法行政;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区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办主任、各局局长。
五、区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责任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照区政府副区长工作分工安排,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助支持;受区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政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对于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