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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编辑: 加入时间:2007-4-12 15:04:38 来源: 点击次数: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法、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审核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对公文文稿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以什么方式行文,行文的文稿是否符合草拟公文的有关要求。

四、会签

草拟和审核修改的公文文稿,必要时应请相关部门会签,对某些先送区政府领导签批而后转到办公室的应当协商会签而未协商会签的文稿,办公室应写明理由,供区政府领导决策时参考,不得隐瞒不同意见。经会议通过的公文,一般不再会签;印发《政府快讯》,一般不需会签。

五、复审

草拟和审核的拟发《港政发》、《黄石港政文》、《港政函》、《港政办》、《港政办函》的公文文稿,送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复审。复审的重点是:文字表述、公文文种、格式适用和行文规则以及办理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文稿内容是否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发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六、报批

(一)办公室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根据文稿的内容和领导职责分工,按如下规定注明呈批意见后报批。

1、港政发、黄石港政文、港政函的呈批程序一般为:承办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副区长→区长。

2、港政办的呈批程序一般为:承办秘书→办公室副主任→相关副区长。

3、港政办、港政办函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办公室主任认为需要送副区长或区长签发的,报请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二)报批公文应按领导排序依次由后向前送批,在送批过程中,领导如有批示意见,承办秘书应按批示意见办理后再向前送批;领导如明确不同意发文,则应中止送批。

(三)印发《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呈批程序一般为: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四)印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呈批程序一般为:承办秘书→参加会议的副主任或主任→主持会议的副区长或区长;其中,会议议定事项超出主持会议副区长分管范围的,应经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呈相关副区长审核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五)《政府快讯》刊登区长、副区长讲话,一般应经区长、副区长本人审定,也可由区长、副区长授权参加会议的办公室副主任或主任签发;通报其他情况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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