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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会 议 制 度
九、会议制度包括区政府会议制度和全区性会议制度。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实行区长碰头会、经济形势分析会例会制度,并对全区性会议实行合理、有效的控制。
十、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扩大范围时,可安排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检查区政府部署工作的执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五)通报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
十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组成人员为区长、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可召开常务扩大会议,安排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和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区政府工作部门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请示上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区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