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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编辑: 加入时间:2007-4-12 15:04:38 来源: 点击次数: 
 

区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至二次。

十二、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会议组成人员为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和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十三、实行有关会议例会制度。

(一)区长碰头会议。一般安排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结束后召开,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通报前半个月区政府各项工作情况及其它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事项,协调、部署后半个月工作。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会议。

(二)区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协调会议。一般在每月第一个星期五召开,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或主持,通报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研究和部署项目建设工作。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经济部门负责人和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十四、区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或受区长委托,分别或共同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对专题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须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决定。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全区性会议主要是指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其它工作部门组织、邀请辖区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部署重要工作的会议,包括:(一)区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二)由有关工作部门提出、经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全区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2、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点工作;

    3、部署涉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或需要各工作部门共同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

十六、组织召开区政府会议和全区性会议的规定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碰头会、重点项目建设协调会议和区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重点项目建设协调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审查、相关副区长审核、区长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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