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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编辑: 加入时间:2007-4-12 15:04:38 来源: 点击次数: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对需要向区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正式行文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领导审定。凡要求列入区政府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凡事前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问题或事项,区政府办公室不安排列入会议议题。

(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向区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有简要的汇报提纲(2000字左右),一般应提前一周印送区政府办公室;汇报内容要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汇报时要切中主题,汇报人的发言一般脱稿汇报,不超过15分钟,其他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区政府工作部门参加区政府会议,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除因病、出差在外地外,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到会;会议安排有关部门汇报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提前到会,并亲自汇报。

(五)对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重点项目建设协调会议议定事项均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拟制会议纪要,纪要制发前须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报会议召集人签发;会议议定事项超出主持会议副区长分管权限范围的,应经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呈相关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核发。

(六)对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必须遵照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七、尽量减少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

十八、区政府工作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区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区性会议,要在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区政府审批,并按审批要求安排落实。需要临时召开全区性会议的,应当提前15天报送区政府审批。

十九、召开区政府会议、全区性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与会人员规模,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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