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区政府公文审批工作,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一、区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重大问题按工作程序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或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审批公文应当表明“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三、区政府公文签发权限规定
(一)以区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决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人员任免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经分管的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就某一具体事项对有关单位和部门作出安排,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分管的副区长签发,对重大问题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三)区长、副区长的讲话,一般应经本人审定后印发,或由本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签发。
二十四、区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主送机关一律写“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并且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五、区政府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二十六、区政府工作部门间如就某一问题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协调或裁定。
内外事活动制度
二十七、区政府领导的内外事活动按照有计划和从严掌握的原则予以安排。重大节日活动和全区性的重要会议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区政府工作部门确需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事前须由主办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