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2.4 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充分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3 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湖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政府“三定”方案及救灾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1.4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发生的水旱灾害,大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第二章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境,启动本预案。 2.1 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 2、农作物绝收面积0.3万公顷以上; 3、因灾死亡3人以上; 4、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0.3万人以上。 2.2 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两个以上: 1、在一个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范围内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 2、在江北管理区范围内农作物绝收0.3万公顷以上; 3、在一个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 4、在一个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0.3万人以上。 2.3 按分管权限,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0.4万人以上。

3.2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 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转移安置、交通运输、资金保障、物资保障、安全保卫、救灾捐赠、宣传动员、恢复重建等工作组。 3.2.1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灾区群众生活,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要求地方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并检查和督促地方灾民生活应急安排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地方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灾及捐赠等情况;向区政府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地方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 3.2.2 灾情评估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人防办、区统计局负责,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农作物损失、建筑物损坏、通讯、电力、交通等直接损失情况及社情、民情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区救灾指挥部。 3.2.3 预测预报组:由区农林水利局、区人防办、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气象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进行预报预测,适时发布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预警,减少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危害。 3.2.4 人员抢救组:由区公安分局、军分区、武警黄石支队负责,军分区牵头。主要任务是:根据灾区请求,迅速调集部队和武警、消防官兵赶赴灾区,抢救被水围困、被压埋人员。 3.2.5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局、区红十字会负责,区卫生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2.7 交通运输组:由区行管处负责并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提供救灾抗灾交通工具;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2.8 转移安置组:由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行管处、区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设置避难场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3.2.10 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区财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及时申请、安排救灾应急资金,保障灾区救援、救助基本需要。 3.2.11 物资保障组:由区民政局负责牵头。主要任务是:及时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3.2.12 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武警黄石支队负责,区公安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3.2.13 救灾捐赠组:由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部门负责,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各地提供的紧急捐助物资、资金。 依据中国、省红十字总会的授权,区红十字会可以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3.2.14 宣传报导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救灾等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区财政局,安排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各街道、江北管理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省、市政府支持的同时,区、街道、江北管理区、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区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区、街道、江北管理区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各级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以及抢救伤员的药品。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救援物资由农林局、城建局、卫生文体局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部门结合部门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灾害救援救助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综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按照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区、街道、江北管理区建立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区救助物资储备,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2个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助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4.2.3 建立健全紧急救援物资调拨制度。灾情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救灾指挥部可征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征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4.2.4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交通部门应开劈救援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紧急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街道建立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区街两级的救灾通讯信息畅通。 4.3.2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区政府提供救灾必需的车辆、电话、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区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应有专职的民政助理员。 4.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政府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本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紧急救援队。结合专业特点,指定用于紧急救援的专业设备,对卫生、城建、农林水利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培训,灾害发生后立即组织起来,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根据当地多发灾害的特点,建立非专业的基层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灾害发生后,作为第一营救人员,对灾民提供紧急救助。加强对公众的救援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4.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人防、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4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5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救灾物资动员机制。制定救灾物资动员预案,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灾害发生,各类救灾物资源源不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4.6.2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机制。 4.6.2.1 完善《民政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 4.6.2.2 在全区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2.3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减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第五章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根据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1.2 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各街道、江北管理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1.1 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5.3.1.2 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5.3.1.3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已救济伤病人口、己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3.2.1 灾情初报。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救灾办公室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街道、江北管理区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2.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二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均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街道救灾指挥办公室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每天10时之前向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5.3.2.3 灾情核报。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救灾指挥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街道、江北管理区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向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3 灾情核定 5.3.3.1 部门会商核定。区政府协调农林水利局、人防办、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协商,核定灾情。 5.3.3.2 民政、农林水利、人防、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章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为主。灾害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依次设定二个响应等级。一级响应由区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二级响应区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响应等级椐据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可由低到高依次启动,也可直接启动高等级响应程序。 6.1 一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境 6.1.1.1 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 2、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公顷以上; 3、因灾死亡5人以上; 4、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0.5万人以上; 6.1.1.2 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两个以上: 1、在一个街道范围内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 2、在江北管理区范围内农作物绝收0.5万公顷以上; 3、在一个街道、江北管理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 4、在一个街道、江北管理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 6.1.1.3 按分管权限,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区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0.5万人以上。 6.1.1.4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5万间以上。 6.1.1.5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1.1.6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1.1.7 市、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区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进入一级响应(见流程图1)。

6.1.3 应急响应 由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6.1.3.1 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出慰问电。 6.1.3.2 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1.3.3 区委、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6.1.3.4 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 6.1.3.5 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6.1.3.6 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民政、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并视情由区政府领导向市政府或省厅汇报灾情,请求市政府和省厅救灾支持。 6.1.3.7 区民政局取消一切休假,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2)在收到市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2日内,区财政局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各街道、江北管理区协调区行管处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3)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4)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3.8 区财政局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农林水利、人防、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区民政局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区行管处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武装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信息产业部门提供通讯保障,政府办协助做好对外通报信息和国际救灾援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区政府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二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境 6.2.1.1 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 2、农作物绝收面积0.5万公顷以上; 3、因灾死亡3人以上; 4、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0.3万人以上; 6.2.1.2 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两个以上: 1、在一个街道、江北管理区范围内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 2、在江北管理区范围内农作物绝收0.3万公顷以上; 3、在一个街道、江北管理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 4、在一个街道、江北管理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0.3万人以上。 6.2.1.3 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区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0.3万人以上。 6.2.1.4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5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 6.2.1.5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2.1.6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的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2.1.7 省、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2.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响应(见流程图2):

6.2.3 响应措施 由救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6.2.3.1 区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实行24小时应急状态。区民政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组成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见图二 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在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6.2.3.2 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 (1)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2)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协调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的情况汇报; (4)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6.2.3.3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政府领导带领区政府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派出由民政部门带领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6.2.3.4 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1)以区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民政 、市省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并视情由区政府领导向市政府汇报灾情,请求省民政厅救灾支持。 (2)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在收到市财政拨款或市区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按照拨款程序,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工作,及时协调行管处将救灾物资调运到灾区。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5)随时落实区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2.3.5 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1)每2小时与灾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各街道、江北管理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2)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民政局、区委、区政府,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2.3.6 组织救灾捐赠 (1)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2)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3)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5)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常务副指挥长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第七章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民政科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7.1.2 区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根据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6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7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8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9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10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做好粮食供应工作。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报区民政局备案。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区民政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区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拨恢复重建款的报告。 7.2.5 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6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7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8 工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9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10 教育、财政、建设、农林水利、卫生等部门,做好灾区学校、卫生、公益设施及水利等恢复重建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预案的实施与奖惩 8.2.1 本预案由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救灾应急工作预案,并报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2 各街道办事处、江北管理区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8.2.3 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 8.4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