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1万间以上。 2.5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6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7 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1.1 区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如图1所示),接受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负责研究制定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抗灾救灾工作。 指 挥 长:区长或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 指 挥 长:区军分区、武警黄石市支队负责同志,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农林水利局、黄石港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行管处、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卫生文体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黄石港环保分局、区人防办、区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人。 区人民政府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1.2 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是: (1)承担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6)召开协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及时传达市、区救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落实市、区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1.3 区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区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